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
& _. ^6 H1 r' d, r2 ~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, w5 V# p3 T/ d$ s
第 359 條 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4 {( c% t% [9 _" b4 Y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Q: ?5 r& s6 X/ f+ X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6 c7 p$ k4 \5 Y! ^; L c o& G# Q, Z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,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. @' b, ^; W8 ~1 w0 }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 , s# J$ Q0 ?# P, k1 o1 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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