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由維鐸國際法律事務所陳振瑋律師提供
除了炎熱的天氣容易讓人心浮氣燥,引發衝突,加上正值歡樂的暑假期間,在外遊蕩久了,也難保能完全避開與暴力或毒品有關的任何糾紛。前司法院長賴英照曾經說過,臺灣一年有 350 萬宗司法案件,這表示還不包含證人人數,一年至少會有 700 萬人與司法扯上關係,佔去臺灣總人口的三分之一。
換句話說,我們最好都要為將來走進警局(或地檢署)的時候,預先作好最基礎的知識準備。
一、關於法律程序
以對我們權益影響較大的刑事訴訟程序來說,大致上是1. 警察局或調查局進行約談和詢問。2.移送地檢署,由檢察官進行複訊。但也可能一開始就由檢察官偵辦(跳過 1 的步驟)。3.檢察官決定是否需要起訴,起訴後移送法院。
二、當心認罪陷阱
要特別提醒的是,有部份的警察或調查局人員為了績效,可能會在正式製作筆錄前就先私下慫恿被告認罪,像是「你這個是小事情,先認罪就沒事了」最後,再經過實務上難以推翻的正式錄音筆錄程序,你就會在首次進入警局的龐大壓力下,因為初期不正當的訊問方式從無罪變成有罪。
所以,現在也有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了避免這樣的偵查爭議,推出免費由律師陪同檢警第一次偵訊的服務項目。服務電話:02-66328282。
三、被起訴不代表末日
而即使檢察官在複訊過後決定將你起訴,依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,檢察官對於被告犯罪事實還必須負舉證責任,同時得指出證明的方法。
這意思是,你不必因為檢察官的起訴就彷彿走到人生盡頭,因為假設他無法證明你顯然有犯罪可能,那個起訴還有可能遭法院駁回。
四、記住你的基本權利
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還有個關於權利告知的規定,也就是包括警察、調查局人員和檢察官在內,他們在訊問你之前都必須先說明 4 個基本的權利,否則,製作的筆錄原則上都不能成為將來的法院證據。
「一、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。罪名經告知後,認為應變更者,應再告知。二、得(可以)保持緘默,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。三、得選任辯護人。四、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。」
五、持續提出證據
最後再補充的是,如果案件確實進入到法院,依照現行的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」制度,只要證據有調查的可能又與案件有重要關係,包括當事人(你)、代理人、辯護人(通常是律師)和輔佐人在內,都可以再聲請法院加以調查,而法院也就負有調查的義務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