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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,共營同居生活,理應互敬互諒,互相扶持,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,惟一旦感情生變,破鏡難圓,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,應准許夫妻雙方得自行協議解消婚姻關係,以維雙方權益。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:「夫妻兩願離婚者,得自行離婚。」故夫妻雙方得自行協議完成法定離婚程序後,雙方夫妻關係向後解消之,恢復單身狀態。
協議離婚亦為契約之一種〈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六號判決參照〉,乃依照夫妻雙方之合意而消滅婚姻關係,民法並未限定必須具備何種原因始可辦理。只要雙方能夠形成共識,好聚好散即可,惟若有一方不願協議或協議不成,即無法循此方式離婚,而只能對簿公堂,請求法院判決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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